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通过安排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