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