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执行,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