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提供政府债务报表,反映政府债券发行使用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规模结构、资金投向、债务风险和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等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