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举债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债务风险管控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提供担保或者作出决议、决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违法提供担保或者偿还承诺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