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利用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反馈。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