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社保、国资、统计等部门和税务、人民银行等单位,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建立预算联网或者预算数据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并及时向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报送下列预算相关资料:
(一)预算管理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预算执行及分析;
(三)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及其预测;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六)审计工作信息;
(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八)统计方面的资料;
(九)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