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