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支出预算总量和结构执行情况;

(二)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

(四)政府债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