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有效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是否可行的评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的建议;(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