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是否可行的评价;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的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