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