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将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编入预算的情况;

(二)部门预算落实党中央相关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的衔接匹配情况;

(三)部门重点支出、重大项目绩效目标设立及其科学性、合理性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有机衔接的情况;

(四)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编制、满足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的情况;

(五)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情况;

(六)部门上年结转资金构成及其与年度预算统筹使用情况;

(七)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