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报告中说明上一年度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还计划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送债务执行情况表,反映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报送专项债务表,反映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期限、利率等情况;报送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反映政府债务限额、新增债务、预计余额、债券项目安排等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