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无法召开的除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