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队伍建设,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