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算,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通报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情况,听取意见建议。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通过调研、座谈、论证、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会议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执行和预算安排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