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