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三星堆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人造景观等设施以及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