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