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三星堆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城墙、祭祀坑、建筑基址、道路、墓葬、窑址、作坊、古河道等遗址、遗迹;

(三)青铜器、金器、玉石器、陶器、象牙、骨角器、漆木器、纺织品等遗物;

(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