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类划定公布,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变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省人民政府应当为三星堆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