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