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