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