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建设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措施办法,鼓励支持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