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 (三)、(四)、(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