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 (三)、(四)、(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