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