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