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段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