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