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