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应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