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及时清洗和修饰。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