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及时清洗和修饰。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