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特殊情况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