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擅自挖掘道路。经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上报工程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