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