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送达责任书,明确告知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