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送达责任书,明确告知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