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景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道路、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地、商场、宾馆饭店、临街店铺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五)河道、湖泊、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由管理人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七)废弃的厂房、建(构)筑物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无法确定或者联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仍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责任人可以自行对责任区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但不免除其责任。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