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可以向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予以回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