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日常巡查检查机制。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