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等专项管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