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