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