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