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