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作业应当保持作业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物品不得堆放在作业场地外,作业场地位于居住区内的不得接收带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