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作业应当保持作业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物品不得堆放在作业场地外,作业场地位于居住区内的不得接收带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