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擅自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从外市转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处每立方米一万元罚款。

擅自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从外市转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