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玻璃瓶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使用粪便、粪水浇灌露天植物;(四)乱倒粪便、污水;(五)乱扔动物尸体。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