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玻璃瓶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使用粪便、粪水浇灌露天植物;

(四)乱倒粪便、污水;

(五)乱扔动物尸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