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作业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环境卫生经营性作业单位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