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方便群众张贴宣传品的公共信息栏,并定时清理维护。

在户外以张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条幅、空飘物、彩旗、纸质广告等宣传品,应当经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