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设置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街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品)、设置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